五、现代日本法治主义发展的课题 如上所述,日本自明治维新时期开始,逐渐导入了西方的法治主义理念。
自新中国建立之日起,中国法学就一直在理论和实践的意义上反复强调法律和法学的阶级属性和为阶级统治服务的功能。由于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脱离,我们的法律实务难以成为专业知识得以生长的温床。
当然,研究不应就现象认识现象。对现实法律作简单的质的肯定,缺乏深入的研究、分析、论证、评价和应然的指引。中国法学学者已经开始在对绝对真理观的法学从理论到方法的反思的基础上更加凸显其学术研究的个性和自身的理论旨趣,其对自身的学术研究以及他人的学术研究也不再是固守其要么全真要么全假的绝对性思维,而是大体上能够以一种客观而平和的学术理性来检讨和反思这些学术理论成果。为了稳固年轻的社会主义政权,新中国的建设依然延续着夺取政权的革命的思维路径,依靠一种革命的激情和斗争策略来动员和组织群众,也依靠这种单纯的革命热情和缺乏深思熟虑的谨慎的情感来支撑着对法律的若干理论命题和主张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论证与说明,也按照同样的思维路径展开着对若干法律制度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证明。法学界基本上已经达至了一个起码共识,那就是,从学术理论的角度来说,法学研究理所当然地应该以专门的法律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法学界开始不断地研究、探讨真正属于法学和现实法律实践中的那些特殊问题了。
但这是件非常艰难的工作。克服了把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绝然对立起来的观点,承认了法的继承性。四、尾声:言论自由的想象力 在梳理了街头发言者模式所受到的挑战和网络时代言论自由发展的趋势后,我们不妨借用美国社会学家C·赖特。
这不禁使人想起二十年前的另一场会议。[62]不难看出,那些掌握基础设施的公司,其权力和影响力已经大到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财的地步。[86]Jack Balkin, Digital Speech and Democratic Culture:A Theory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79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 1 (2004), pp. 1 — 58. [87]Ibid., at 3. [88]Ibid., pp.9-13. [89]参见Bing chun Meng,From Steamed Bunto Grass Mud Horse: E Gao as Alternative Political Discourse on the Chinese Internet,Global Media and Communication7.1(2011),pp.33-51. [90]Balkin, Supra note 86,pp.3-6. [91]Ibid.,at 3. [92]Ibid.,pp.28-33. [93]Jack Balkin,Populism and Progressivism as Constitutional Categories,104 Yale Law Journal,1935(1995),pp.1943-1950. [94]Balkin, Supra note 86,at 5. [95]Balkin, Supra note 54,at 2296. [96]Ibid.,at 2298. [97]Fiss, Supra note 45,pp.26-50. [98]Post, Supra note 31,at15. [99]Fiss, Supra note 45,pp.1-25. [100]Cass Sunstein,Free Speech Now,59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255(1992),p.262. [101] Lochner v.New York,198 U.S.45(1905)。超越政治中心主义并不是主张文化或其他非政治的价值高于政治,用一种文化中心主义去取代政治中心主义。
[86]简言之,互联网和数字技术打破了精英对文化的垄断,让普通人可以前所未有地参与文化创造和文化传播。以法院判决为代表的传统法律手段对言论自由的影响会越来越小。
2.过滤 在网络中立之外,另一场围绕着言论自由基础设施展开的斗争则与过滤有关。这不是政治vs.文化或政治价值vs.非政治价值间的分歧,真正的张力是少数与多数,精英与民主。与思想市场理论和自治理论相比,诞生于上世纪60年代前后的自主理论出现得相对较晚。作为一种思考模式,就像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一样,街头发言者模式就像母体(matrix),一切变化和衍生都从它而来。
更何况如果这些商业巨头在基础设施上做得手脚足够高明和隐蔽,普通用户甚至都无法察觉。这种思维模式和角色划分背后当然有着更为深厚的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和哲学传统。[39]思想市场理论和自治理论都将言论自由的正当性建立在某种政治目的或价值上。在前网络时代,言论自由是建立在街头发言者模式之上的。
[95]谷歌、ATT、Comcast、苹果、Facebook以及PayPal这样的商业巨头,他们对互联网的控制和影响力不亚于、甚至大于绝大多数政府。非常遗憾,除了透明这项要求,特区巡回法院推翻了反对屏蔽和反对不合理歧视这两项网络中立的核心原则。
真正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巴尔金提出的问题,而不是他给出的答案。[29](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侯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页18.本书为《言论自由及其与自治的关系》的中译本,出版时原书名有所改动。
[76]当米克尔约翰于1960年发表的言论自由是绝对的[77]一文时,我们已经可以看到他对自己原有理论的修正:教育、哲学:科学、文学:艺术以及对公共议题的讨论等四类非政治言论第一次被纳入言论自由保护。二者间分歧在于,前者更看重如何让发言者更好地投票,而后者则聚焦于发言者的自我实现和完善。这一新标准使得对煽动颠覆言论定罪几乎变成了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街头发言者模式想象发言者是在街头发言。理论上,只要手脚做得足够巧妙,绝大多数用户只会明显感觉到B网站似乎比A网站慢,但这种差别又没有达到足以使他们怀疑是甲公司在背后搞鬼的地步。[32] 这三种理论虽然各有分歧,但却基本都是建立在街头发言者模式上的。
二十年前,当包括费斯在内的美国学者开始思考在互联网时代如何保护言论自由时,他们并不是无的放矢。与之相反,自治理论和自主理论关注的重点则是运动员——街头发言者。
费斯用言论自由的反讽来形容这种转变之难。[33] 以美国最主流的几本教科书为例。
当提起言论自由时,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首先想到政治言论或政治异见人士。借用反垄断法上相关市场的概念,霍姆斯所想像的自由市场,首先是一个不同政治观点和言论可以充分竞争的政治市场。
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看,这些言论都极为五花八门、丰富多彩。以服务于这些高度政治性的活动和美国政体来建立言论自由的正当性(比如更好地投票),政治言论当然会成为自治理论家关切的核心。在必要的时候,政府还要扶持、资助和补贴言论。换句话说,沃洛克只是把申克—布兰登伯格这条主线倒着讲了一遍。
街头发言者对言论自由的想象已经过时。R.A.V. v. City of St. Paul, 505 U.S. 377 (1992)。
我们应该直面真实世界中的复杂问题,不应出于对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恐惧而抱残守缺着已经过时的理论。对此更详细的讨论,可参见:David Rabban,The Emergence of Modern First Amendment Doctrine,50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1205(1983),pp.1303-1320. [25]268 U.S.652(1925)。
[60]Ibid. [61]The Consumerist,Netflix Agrees To Pay Comcast To End Slowdown,athttp://consumerist. com/2014/02/23/netflix-agrees-to-pay-comcast-to-end-slowdown/,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7月26日。但街头发言者的厉害之处就在于它是极简的——它只要稍加变形或改造就基本可以适用于新的问题和领域。
美国言论自由必须告别和清算自己的洛克纳时期。因此,阿布拉姆斯案和另外三个案件其实分属两个不同的开庭期。这些新型争议不仅开始挑战传统上受保护言论的类型和内容,类似焚烧国旗和十字架、身穿F**k the Draft等行为,更是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对言论的传统定义。正像弱小的个体公民无力对抗政府,在强大的商业巨头面前,分散而孤立的公民在绝大多数时候并无还手之力。
另一方面,《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在就地取材方面同样堪称经典。[2]作为东道主的代表,图施耐特开宗明义地点出了本次会议的主旨:在《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3]判决五十周年即将到来之际,希望与会学者共同探讨和反思第一修正案和言论自由在网络时代所面临的种种问题。
[104]对阿桑奇和维基解密来说,这些控制着基础设施的私人企业的行为才是真正的釜底抽薪。在全体一致的法庭意见中,霍姆斯提出了今天耳熟能详的明显而现实的危险(a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标准:只要行为或言论可能带来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国会就有权对其施以惩罚和限制。
洛克纳案[101]代表了美国以契约自由之名推行经济上自由放任的最高峰。申克案的背景是一战前后美国国内外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运动的兴起。